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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依据
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十一条。
办理程序
第一步:由申请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,上报市教育局审批。
第二步:当事人取得该行政许可即可行使法定民事权利。
申报材料
第一种情况:申请筹设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机构
(一)申办报告,内容主要包括:举办者、培训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办学条件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;
(二)举办者的姓名、住址或者名称、地址;
(三)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;
(四)属捐赠性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。
第二种情况: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机构
(一)筹设批准书;
(二)筹设情况报告;
(三)学校章程、首届学校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;
(四)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;
(五)校长、教师、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。
第三种情况: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机构
(一)申办报告,内容主要包括:举办者、培训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办学条件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;
(二)举办者的姓名、住址或者名称、地址;
(三)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;
(四)属捐赠性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。
(五)学校章程、首届学校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;
(六)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;
(七)校长、教师、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。
办理时限
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40 个工作日(节假日除外)内办理
收费标准
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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